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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江瑞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中通过由上游供货企业或生产厂家直接发送至终端使用医疗机构,再使用个人卡收款、在账上不列收入的方式少缴税款,稽查局认为中标公司销售价格和个人卡收款金额均不能反映上述业务的销售价格,按10%核定其销售额、追缴相应税款并罚50%。
1.阳江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瑞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江瑞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16家上游供货企业购进豪华型耳鼻喉综合治疗台、呼吸睡眠监测仪、清洗消毒器、电动分娩台、全自动基因分析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蒸汽灭菌器、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盆底治疗仪)德尔格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取得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598,502.56元,税额合计2,481,745.44元,价税合计共17,080,248.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经检查,上述业务中江瑞公司除对1台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2台伟康V60呼吸机、1台Evita V300德尔格呼吸机及空心纤维透析器已开具销售发票和作销售账务处理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外,其他购进的设备及器材(涉及进项发票共217份,票面金额合计13,924,512.77 元,税额2,367,167.23 元)均未开具销售发票,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上述未作销售的医疗设备当中有4台德尔格Evita V300呼吸机,该类产品江瑞公司曾销售过1台(江瑞公司2016至2017年共购进5台德尔格Evita V300呼吸机,其中1台已作销售并开具了销售发票)。其余未作销售的医疗设备,江瑞公司均未开具过同类产品的销售发票。
江瑞公司上述未作销售的医疗设备均由上游供货企业或生产厂家发送至终端使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购进并支付了货款给中标公司,江瑞公司与终端使用的医疗机构不存在直接的购销关系,中标公司的销售价格不能完整反映该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江瑞公司丢失2013年至2018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没有按规定保管上述有关资料,也未能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