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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方案着力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短板,并公布医疗机构需要配置的医疗清单。
方案提出五大建设任务,其中在全面改善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方面提出,实现每省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P3)水平的实验室,每个地级市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
分别来看,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疫情发现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备配置,满足现场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需要。
地市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升级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国家、省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传染病检测“一锤定音”能力和突发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能力,推进中国疾控中心菌毒种库和相关实验室升级改造,支持省级疾控中心菌毒种库、生物安全三级(P3)实验室等建设。
在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的任务方面,将改善县级医院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更新换代医疗装备,完善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
同时,建设可转换病区,扩增重症监护病区(ICU)床位,一般按照编制床位的2-5%设置重症监护病床,“平时”可作为一般病床,按照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呼吸机等必要医疗设备,发生重大疫情时可立即转换。
按照要求,县级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要做到“平战结合”、中西医并重,具备在疫情发生时迅速开放传染病病床的能力。
原则上,3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开放不低于20张,30-5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50张,50-10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80张,100万以上人口的县不低于100张。
在健全完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方面,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要建有传染病医院或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实现100%达标。
人口较少的地级市指定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作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原则上不鼓励新建独立的传染病医院。
按照要求,各地将参照《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改造升级,配套建设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置设施,强化相关物资储备。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城市选择1-2所现有医疗机构进行改扩建,原则上10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城市,设置病床60-100张;100-500万人口城市,设置病床100-600张;
500万人口以上城市,设置病床不少于600张。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原则上重症监护病区(ICU)床位占比达到医院编制床位的5-10%。
根据方案,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筹措安排。
具体保障方面,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设施建设主体责任,要在设施选址、建设材料、施工队伍、设备购置、医护人员队伍配置等方面,全方位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确保医疗机构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医用口罩、隔离衣、眼罩等防护用品,一般不少于10日用量。
方案提出,借鉴方舱医院和人防工程改造经验,提高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在相关设施新建或改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应急需求,完善场地设置、通风系统、后勤保障设计,预留管道、信息等接口和改造空间,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基本条件。
结合国家应急队伍建设,每省份建设1-3所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承担危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和应急物资集中储备任务,能够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快速反应,有效提升危重症患者治愈率、降低病亡率。
建设内容包括: 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原则上按照医院编制床位的10-15%(或不少于200张)设置重症监护病床,设置一定数量负压病房和负压手术室。
按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心肺复苏、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必要的医疗设备;
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能在战时状态下达到三区两通道的防护要求,水电气按照重症集中收治中心要求进行改造;
改善呼吸、感染等专科设施条件;储备一定数量的重症患者救治、普通患者监护、方舱医院设备等方面物资。
在建设资金上,方案住处,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筹措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策措施,积极调整自身财政支出和投资结构,确保疫情防控设施建设资金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