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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医疗器械“最低价中标”退场

点击数:886      更新时间:2023-10-13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二类29项为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一并考虑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层面明确了两法合并的立法思路,这是一项非常大的调整,同时需要发改委和财政部达成共识。

  这意味着已颁布实施近24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最低价中标迎来大修改!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并且《招标投标法》中规定,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但是这一关键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往往投标的时候只看报价,谁报的价格低,谁就中标。

  实际上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最低价中标的修改: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后,在8月18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也明确提出:

  国家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2022年4月,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疗设备(生化免疫流水线万元,被重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以1元的中标价格拿下。

  2022年5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东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引发外界关注。根据公告,此次采购的是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预算金额为236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最终综合得分位居第二的东莞兰博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产品是罗氏诊断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本报价是228万,中标价格为999元。但后续中标单位放弃成交资格。

  一、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总结来说就是: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

  对于整体行业而言,最低价投标所带来的破窗效应,会破坏行业秩序,加剧恶性竞争。低价低质的产品逐渐劣币驱逐良币,让那些高研发投入的优质企业难以获得项目,发展受阻。

  而这些低价投标的企业虽然得到了眼前的订单,实际封堵了自身与行业的发展上限。

  尤其在医疗器械行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陷入价格战竞争的企业们就此丧失了从产品开发、工艺创新等方面提升产品质量的机会,

  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在建议中反映了“滥用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就7月国家财政部正式对此作出答复。

  在此次答复文件中,财政部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其中:

  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鼓励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

  简单来说,就是除了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

  当前,中国市场正在实现消费升级,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医疗器械作为高端产业正在尽力新一轮变革,对于产品质量和品牌的要求将会更高。

  随着《招标投标法》即将迎来修订,将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最低评审价法”的范围,也将利好所有医疗器械企业,走出“低价竞争”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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