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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单位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案分析

点击数:649      更新时间:2023-06-18

  对于产品专业技术问题的投诉事项,应通过专业人士与投诉人进行有效沟通,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2021年12月,A公司参与S单位“XX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但未成为中标供应商。A公司在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时,代理机构作出不支持质疑事项的答复,A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招标文件某一评审因素作出了响应,认为其所响应的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无偏离或正偏离,原评标委员会关于其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从而认定为负偏离的判定属于评审错误。

  因投诉事项焦点在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是否实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一专业问题,财政部门在本次行政裁决办理程序中创新采取邀请投诉人与评审专家一同质证的形式开展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质证现场,投诉人就所响应产品如何实现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评审专家就专业问题进行解答,就招标文件的规定、产品投标响应情况等进行专业论证,并出具了独立的论证意见。经过质证程序,投诉人理解了评审专家评审结论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出,当场表示愿意撤诉,次日提交书面撤诉书,财政部门依法终止了本次行政裁决。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就是说质证方式是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一种法定方式。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项目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情形不断增多,投诉问题所体现的专业性、复杂性更为突出,对财政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所需的专业知识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于不涉及违法违规的专业技术问题,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共同参与调查和行政调解,为各方当事人搭建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平台,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尤其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投诉事项,充分利用专家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弥补了执法部门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短板,更好地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就本项目而言,通过投诉人与评审专家共同参与调查这一方式,投诉人充分表达了意见和诉求,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投诉人听取了第三方专业意见,对案件本身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判断,对于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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